原標題:不合格的“辣鍋巴”是如何進入市場的
麻辣鍋巴,作為一款油炸型膨化食品,一直受年輕消費者和兒童的追捧,但也時因衛(wèi)生不達標被處罰。 近日,有讀者向本報記者反映,江蘇省南通市八仙城大潤發(fā)超市售賣的“景福齋”辣鍋巴因標注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及產地錯誤,同時還存在修改生產日期違法行為,供貨商南通景福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通景福齋)被查。
據(jù)南通市崇川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5日公開的一份落款為2020年4月17日的《責令改正通知書》顯示,現(xiàn)責令該公司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而記者發(fā)現(xiàn),作為生產廠家的南京江州食品廠在2019年8月30日因生產不合格麻辣鍋巴被處罰。
2019年9月30日,南京市棲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稱,南京江洲食品廠于“2019年6月2日生產的麻辣鍋巴(310g袋) ,經檢驗判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萬元”。辣鍋巴味道不對大小包裝廠家不一2020年3月4日,凌新華(化名)在南通市八仙城大潤發(fā)超市購買了一箱南通老字號“景福齋”辣鍋巴,回家吃后覺得味道不對,發(fā)現(xiàn)大小、包裝上的廠家名稱不一樣。小包裝塑料袋上標注的生產廠家是南通景福齋,標注的品名是“辣鍋巴”,標注的生產日期是2020年2月21日;大包裝紙箱上標注的生產廠家是南京江洲食品廠、 標注的品名是香辣味鍋巴(油炸型膨化食品),并標注有“金陵鍋巴”字樣,標注的生產日期是2020年1月15日,隨即通過網絡反映。
根據(jù)南通市崇川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 2020年3月14日,該局接到網絡輿情反映后,于當日下午對南通景福齋進行現(xiàn)場檢查,在成品倉庫未發(fā)現(xiàn)標注品名為“辣鍋巴”的食品,也沒有發(fā)現(xiàn)標注生產廠家為“南京江洲食品廠”的食品,在包裝輔料倉庫檢查發(fā)現(xiàn)“辣鍋巴”食品包裝袋120只。
但當事人南通景福齋提供了與南京江洲食品廠關于“金陵鍋巴”的委托加工協(xié)議、南京江洲食品廠的送貨單兩份、當事人向八仙城大潤發(fā)超市供貨的清單4份。為進一步查清事實,該局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調查。
經調查,現(xiàn)查明:當事人南通景福齋從2019年8月1日起委托南京江洲食品廠為其加工香辣味鍋巴(油炸型膨化食品)。南京江洲食品廠依據(jù)當事人的訂單加工并裝進標注其自己廠名址及相關信息的包裝箱送貨給當事人。當事人收貨后,拆袋裝進印有南通景福齋廠名廠址及“辣鍋巴”“散裝稱重”字樣的小型塑料袋,供應給八仙城大潤發(fā)等超市對外稱重銷售。截至2020年3月14日案發(fā),當事人共委托南京江洲食品廠加工香辣味鍋巴(油炸型膨化食品)720公斤,均已拆袋銷售。2020年3月15日,當事人與南京江洲食品廠停止委托加工業(yè)務。
該局認為:當事人委托南京江洲食品廠加工食品,而后提前將加工好的食品用小塑料袋裝好,并以稱重的形式對外銷售,其行為符合散裝食品銷售的要求。因此,當事人的上述行為不是食品分裝行為,而是食品拆零銷售行為。
盡管如此,當事人將其作為散裝食品銷售的外包裝袋上有如下標注:一是標注的生產商有誤;二是將拆零裝袋的日期標注為生產日期。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錯標是由于其既是生產商又是經銷商,委托印刷外包裝袋時按照習慣將自身標注為生產商,應當將南京江洲食品廠標注為生產商或者將其自身標為經銷商;同時,當事人在標注生產日期時,也相應地縮短了食品保質期,由原來的180天縮短至60天,使該食品的保質期限仍在原保質期履蓋范圍內,上述兩處錯誤標注并不會給食品安全造成影響。因此,我局本著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綜合考慮今年疫情影響及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的“六穩(wěn)”“六?!笨傄螅罁?jù)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辣鍋巴曾因不合格被處罰
據(jù)公開資料顯示,2019年,南京江洲食品廠生產的辣鍋巴因在南京市的蘇果超市售賣,被抽檢為不合格產品。而此次抽檢,屬于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交辦。
2019年9月30日,南京市棲霞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稱,我局接國家市場監(jiān)管總局交辦,要求核處2019年6月5日在蘇果超市有限公司集慶西路連鎖店抽取的由南京江州食品廠2019年6月2日生產的麻辣鍋巴(810g袋),經檢驗判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
經立案調查,南京江州食品廠2019年6月2日生產了100個辣鍋巴,共計20箱,出廠檢驗原始記錄和出廠檢驗報告顯示為合格食品。該批次麻辣鍋巴每箱出廠價52.54元,出廠鍋巴貨值1050.8元,生產綜合成本為800元,得利250.8元,在收到不合格結果后召回6袋,自行銷毀,根據(jù)檢驗報告可以判定不合格麻辣鍋巴貨值為49.26元,違法所得11.76元。
南京江州食品廠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guī)定,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麻辣鍋巴的行為。#p#分頁標題#e#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萬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