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地支持人大代表參與國家事務管理,拓展代表履職途徑,使閉會期間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規(guī)范化、制度化,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十五次主任會議審議通過《東莞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閉會期間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暫行辦法》(下簡稱《辦法》),《辦法》已于4月15日起正式實施。
人大代表可對七方面事項提出約見
代表約見國家機關負責人是人大代表的一種權利,是執(zhí)行代表職務的一種形式,也是人大代表的一種責任義務。記者從市人大常委會選舉聯(lián)絡人事任免工作委員會了解到,《辦法》共11條,主要對代表約見的適用范圍、對象、內容、程序、活動組織、相關各方職責進行了規(guī)范。
《辦法》指出,約見是指市人大代表對閉會期間參加東莞市人大常委會統(tǒng)一安排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zhí)法檢查、代表小組活動中發(fā)現(xiàn)的重要問題,以及對代表所提議案、建議的辦理情況有意見,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以個人或者聯(lián)名的方式,向本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面對面進行詢問、提出問題,被約見人予以答復或者解決的活動。
《辦法》還明確了代表可以提出約見的事項。具體包括:
(一)本行政區(qū)域內貫徹執(zhí)行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有關情況;
(二)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
(三)市人大及其常委會會議列入審議議題的相關內容;
(四)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的情況;
(五)市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重大問題;
(六)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
(七)代表認為確有必要且屬于代表履職范圍的其他事項。
另外,《辦法》還明確,代表約見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提出申請。約見前應充分調查研究,約見申請應當主題明確,簡明扼要,寫明約見的對象和主要內容。對不宜提出約見要求的,市人大常委會代表工作部門應向代表作出解釋說明。
(記者 吳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