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帶大的外孫,在歸其父親撫養(yǎng)后,連見一面都難,“思孫心切”的外婆于是將女兒、外孫父親告上法庭,提起探望權之訴。
東莞第三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外祖母并非法定的探望權主體,且不存在由外祖父母代行撫養(yǎng)義務的特殊情形,外祖母單獨主張?zhí)酵麢鄾]有法律依據,故判決駁回其訴請。法官同時耐心調解雙方矛盾,建議作為外祖母的原告可隨女兒一同探望外孫,勸導雙方應從孩子健康成長角度出發(fā),放下成見,加強溝通,協商解決。
為見外孫,她和女兒、外孫父親對簿公堂
張女士向法院起訴稱,其女兒小嫻(化名)于2014年未婚生育兒子小亮(化名),小孩出生后直至上學前,一直都是由作為外婆的她帶大,她不僅出錢出力、悉心照顧,還傾注了自己很多的感情。直到2020年,因小嫻要重組家庭,于是與小亮父親鄭某協議變更撫養(yǎng)權,將小亮交由鄭某撫養(yǎng),小嫻一年享有四次探望權。此后,自己經常思念外孫卻不得相見,也不能和他交流。
“請求法院考慮我與外孫6年共同生活的經歷,和我對其傾注的感情以及小孩成長過程中的身心健康,判決我對外孫有探望權。”張女士在庭審時提出,希望法院能準許其有權在非寒暑假每月探望小亮兩次,寒暑假每月探望四次。
對于母親張女士的這一訴求,作為共同被告的小嫻無奈表示,因為母親與小亮相處較久感情較深,她把小亮撫養(yǎng)權給其父親之后,母親由于無法見到小亮,和她的關系也變得緊張。就小亮的探望權問題,她和小亮父親已經達成相關協議,母親應向小亮父親主張?zhí)酵麢?,而非向她主張?/span>
小亮父親鄭某則表示,因為小亮是非婚生子,他和小嫻沒有登記結婚,他也沒有見過小嫻的父母。據他所知,小嫻和其母親張女士關系不和,也擔心張女士的探望會影響到小亮的正常生活,所以也不是很愿意讓她見小亮。
法院判決駁回訴請,勸解雙方加強溝通、協商解決
東莞第三法院審理此案后認為,根據法律規(guī)定,探望權行使的權利主體是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父或者母,原告張女士作為小亮的外祖母,并非行使探望權的權利主體。且小亮父母健在,目前由其父親鄭某直接撫養(yǎng),不存在由外祖父母代行撫養(yǎng)義務的特殊情形,張女士要求單獨行使探望權及增加探望權次數缺乏依據,故判決駁回了其訴請。
考慮到案件實際情況,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也對雙方因小孩探望問題而產生的矛盾進行了調解,并耐心勸解道“雖然孩子目前由父親撫養(yǎng),但并沒有切斷其與張女士的祖孫聯系,張女士可以隨女兒一同探望,如果希望增加探望次數和時長,亦可以由女兒與孩子父親協商。希望雙方能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放下成見,加強溝通,協商解決”。
經多次調解,小亮父親表示理解張女士的心情,亦同意張女士隨同小嫻一起探望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