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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簽約辦國企工作,多人上當;假面試官未從中獲利,不算詐騙?

女子花錢找工作被騙。三年過去了,冒充國企人員的面試官仍逍遙法外,民警查證,稱此人從中未獲利,所以暫不抓捕。

大學同學發(fā)朋友圈:可辦央企國企工作

36歲的楊先生是陜西咸陽人。他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2021年5月,他看到大學同學曹某靜發(fā)的朋友圈,稱可辦央企國企等單位工作,恰逢妻子要從外地回到西安,他便聯(lián)系同學詢問情況,同學說,她所在的公司陜西瑞東實業(yè)有限公司(簡稱瑞東公司)可以辦理煙草公司、電力公司、醫(yī)院等單位的工作,但就是要花錢。

楊先生向大學同學咨詢花錢辦工作的費用聊天

楊先生向大學同學咨詢花錢辦工作的費用聊天

楊先生和家人商量后,決定讓妻子去煙草公司的行政崗位。曹某靜說需花費15萬元。楊先生同意了。

2021年6月18日,楊先生支付了3萬定金,之后他和妻子給曹某靜賬戶和瑞東公司共轉入12萬元。

在等待面試的過程中,楊先生的兩位朋友何某和高某表示也想花錢找工作,并且有意向去延安供電分公司。楊先生說,他隨即詢問曹某靜,對方說他們公司也能辦,“并報價兩人的服務費是29萬,我給曹某靜賬戶打了27萬?!?/p>

楊先生向記者提供了簽訂的協(xié)議以及轉賬記錄,記者看到,2021年8月9日、8月24日,楊先生和瑞東公司簽下3份《就業(yè)安置委托居間協(xié)議》,分別是為楊先生妻子陳女士入職雁南四路西安煙草公司行政崗,為何某、高某入職延安市寶塔區(qū)百米大道尹家溝路延安供電分公司。3份協(xié)議均由楊先生代簽,也都蓋有瑞東公司公章與李某某私人印章;同時,經對轉賬信息統(tǒng)計,2021年6月至11月期間,楊先生及家人分20余次向曹某靜與瑞東公司共轉賬42萬元。

花錢簽約辦國企工作,多人上當;假面試官未從中獲利,不算詐騙?

經過兩輪“面試”后,遲遲上不了班

2021年8月9日,楊先生的妻子陳女士接到面試通知,“當時自稱是西安市煙草公司蔡姓工作人員的電話,他通知我到西安城北的鳳城九路海博廣場樓上面試。我當時還疑惑,煙草公司在雁南四路,怎么去城北面試?”陳女士說,但她還是沒能問出口,按要求按時到了海博廣場樓下,經電話指引,來到該廣場B座5層的一個會議室,面試官蔡某問我一些問題,當時我32歲,他還說我這個年齡有些大。后來讓我回家等通知?!?/p>

這是陳女士參加第一輪面試的地方,位于西安城北海博廣場的一間寫字樓

這是陳女士參加第一輪面試的地方,位于西安城北海博廣場的一間寫字樓

但就在當晚,陳女士就收到了蔡某發(fā)來的信息,對方聲稱年齡問題已經解決好了,讓放心。

第一次面試后,面試官蔡某發(fā)消息給陳女士,說她年齡的問題已經解決了

第一次面試后,面試官蔡某發(fā)消息給陳女士,說她年齡的問題已經解決了

事隔4個月后,陳女士才等到了二輪面試通知,“這期間,我很受煎熬,給蔡某打過電話發(fā)過信息,問過很多次,但很少得到回應?!标惻扛嬖V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021年12月14日,二輪面試是蔡某帶著她去的西安市煙草公司,陳女士以為這次是真的,沒想到也沒進去,理由是正值疫情,讓在樓下等,“先是說領導正在開會,后來又說有事外出了”,一直等到中午下班,蔡某又稱,領導現(xiàn)在在高新二路。于是她又被蔡某帶著前往高新二路,“我們是在一個地鐵口見的面,那個被蔡某指為領導的人自稱姓李,跟我溝通了工作職位、薪資、合同性質、入職的大概時間后就走了。”

陳女士說,冒充煙草公司面試官的蔡某把她帶到這里,指著大樓說以后她就在這里上班。并在這棟樓下等領導出來

陳女士說,冒充煙草公司面試官的蔡某把她帶到這里,指著大樓說以后她就在這里上班。并在這棟樓下等領導出來

陳女士的上班時間一推再推。陳女士說,她追問了太多次,后來要姓蔡給承諾,他就寫了兩次承諾。記者看到,一份寫于2021年12月15日,另一份寫于2022年2月17日,寫的均是向陳女士承諾上班時間地點薪資待遇,以及如辦不成就退款等內容。

蔡某冒充煙草公司的面試官對陳女士面試后,陳女士一直未等來入職通知。于是蔡某給陳女寫下紙質承諾

蔡某冒充煙草公司的面試官對陳女士面試后,陳女士一直未等來入職通知。于是蔡某給陳女寫下紙質承諾

她說,直到次年3月,也沒個結果;在此期間,楊先生的朋友何某和高某在延安供電分公司隔壁的咖啡廳接受了面試,面試人也自稱是供電分公司的員工,二人后續(xù)一直未等到二面。

距離報警已三年,騙人者仍逍遙法外

2022年3月,楊先生要求退款,瑞東公司法人李某某多次找借口推脫,未退一點。楊先生說,他找上門去時,瑞東公司的員工索要工資,大廈物業(yè)索要物業(yè)費,還有其他上門討薪的人,李某某已不見蹤影……楊先生遂向三橋新街派出所報了警。

2022年6月19日,三橋新街派出所給楊先生出了報警回執(zhí)。陳女士說,民警帶著她去海博廣場調查過第一輪面試的情況,發(fā)現(xiàn)那里是一家建筑公司。也帶著她去了西安市煙草公司,結果根本查無此人,煙草公司說他們也從來不會以這樣的方式招聘。楊先生不明白,已經可以確定面試的兩人都是冒充煙草公司的騙子,但民警還是沒抓人,“在派出所的協(xié)調下,瑞東公司給我的兩個朋友共退了10萬左右,余下的錢我跟親朋借的給他倆退了。”但也因此,楊先生兩朋友受騙的錢,轉嫁到了楊先生身上。楊先生說,經過計算,他在幫家人和朋友找工作這件事情上,總共被騙了32萬元。

報警三年了,騙子仍逍遙法外

報警三年了,騙子仍逍遙法外

記者就此向楊先生的兩位朋友求證,聯(lián)系上了高某。他說,楊先生確實將錢退給他了。

警方以詐騙罪立案,正追逃涉案者

錢被騙沒了,工作泡了湯。楊先生為了養(yǎng)家糊口,無奈到外地打工。陳女士在講述被騙經過時,眼淚止不住地流,她說,她每日除了帶孩子外,腦子里想的就是被騙的錢、和騙他錢的人。想騙子何時被抓,錢何時能要回來?這事已經成了她的心病。

3月26日,陳女士來到華商報大風新聞,她說,她都不記得為此寫了多少份材料,有她投出去的,有她老公投的,但都沒結果。

對于此事的進展,陳女士當著記者的面給辦案民警打電話,民警介紹說,此事早已以詐騙罪名立案。此前對瑞東公司的負責人李某某采取過強制措施,后來予以取保候審。因為經過查賬,李某某騙來的錢給了其上線,從這個角度來看,李某某行騙沒有主觀故意?,F(xiàn)在正對其上線進行網上追逃。問及有沒有抓冒充面試官的蔡某時,該民警說,經過調查,參與第一輪面試的蔡某沒有從中獲利,詐騙罪的條件是要騙取他人財物才行,所以對他暫不抓捕。

花錢簽約辦國企工作,多人上當;假面試官未從中獲利,不算詐騙?

隨后,記者聯(lián)系了陳女士提到的蔡某,收錢的李某某,以及李某某的上線丁某,三人的多部電話要不是空號,要不就是無人接聽,均未聯(lián)系上。

有受騙者懊悔:“公司里價值不菲的金龍魚,迷惑了我……”

除楊先生被騙外,楊先生在維權的過程中還結識了其他受騙者,比如來自榆林的王先生,以及在西安做生意的韓先生。

3月30日,華商報大風記者先后聯(lián)系了上述兩位受騙者。王先生告訴記者,2021年11月份,他在網上看到瑞東公司工作人員發(fā)布的消息,稱可辦國企工作。當時正巧來西安出差,便順著上面的地址找到瑞東公司,他想去的是陜煤集團,對方稱可以辦。先交了2萬訂金,后來也是通知面試,一個姓蔡的人在西安城北面試了他,面試完后他又給瑞東公司交了10萬元。

2022年3月4日,王先生接到蔡某通知,說工作已經辦好了,接下來等入職通知就行。結果等到6月份也沒等來。同年6月,王先生向三橋派出所報了警。讓王先生感覺幸運的是,2022年8月,王先生說他就接到了李某某主動打來的電話,“李某某說他前段時間被派出所抓了,剛出來,他愿意主動退錢,但只能退9.2萬元,承諾余下的過兩月退,但余下的兩萬多到現(xiàn)在也沒給,我也聯(lián)系不上他人。”

而韓先生被騙則早于楊先生和王先生。韓先生說,他是2019年底經一個做工程的朋友介紹,認識了瑞東公司李某某,他本來是為親戚家的娃辦西安地鐵集團的工作,孩子學的專業(yè)就跟地鐵相關,孩子說他同學也需要辦,后來是托李某某辦三個孩子的工作,前期訂金給了8萬,也是說讓等通知,期間還給三個娃的手機上發(fā)送了等待面試的消息,收到消息李某某又讓交錢,陸續(xù)總共交了27.2萬元,事情沒辦成,只退了1.6萬元。

2020年3月,韓先生向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高新路派出所報了警?!拔胰フ疫^民警,最先調查的民警升職了,后來接手的民警說,因為李某某手里有一個欠條,是一個姓吳的人給他打的,姓吳的承諾收了錢給三個娃辦事,辦不成會退。但現(xiàn)在找不到這個姓吳的?!表n先生說,從這個角度來看,李某某也是受騙者,那真正的騙子究竟是誰,人又在哪兒?

同時韓先生懊惱道:“當時我去他公司,看公司裝修的很闊氣,辦公大廳很多人忙著打電話,還有公司里擺的大魚缸里有幾條金龍魚,光這些魚就價值不菲估計至少值十幾萬,看這些細節(jié),覺得這個公司很有實力?,F(xiàn)在想想,都是這些外在的東西迷惑了心智……”

3月30日下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就此向高新路派出所核實,曾辦理此案的民警表示,此案已經立案,正在調查。韓先生給記者打來電話,說高新路派出所的民警讓他明天去一趟派出所,就此事需再了解情況。韓先生重燃了希望:“這事過去5年了,這次叫我可能會有新進展?!?/p>

律師說法:構成詐騙與否,并不以嫌疑人是否獲利來論

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趙良善認為:構成詐騙與否,并不以嫌疑人是否獲利來論,即使嫌疑人未獲利,照樣構成詐騙的共犯。

他說,共同犯罪并不是若干單獨犯罪的簡單相加,它必須是一個個犯罪行為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和共同犯罪行為聯(lián)系起來的犯罪整體,它體現(xiàn)在各共同犯罪人愿意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認識到自己所實施的具體犯罪是在與他人共同實施,而且他人也在與自己共同實施,同時每一個人都希望或放任共同犯罪結果的發(fā)生。

具體到本案,冒充面試官的嫌疑人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明確的認識,具有實施詐騙犯罪的共同故意和行為,是詐騙犯罪系列行為的一部分,是詐騙行為人實現(xiàn)犯罪目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換句話說,如果缺少冒充面試官這一環(huán)節(jié),涉案的詐騙是無法完成的。

因此,冒充面試官的嫌疑人構成詐騙的共犯是不可爭辯的。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佘暉 編輯 榮禾